第三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清单的制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经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本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现状和目标,动态调整清单内容。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结合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工作方案,确定实施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的时段和区域,并经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