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自治区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协调联动、资源共享、高效处置的网络信息安全工作机制,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安全防护和网络执法监督。
地(市)、县(区)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信息安全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通信部门负责通信行业监督管理和通信安全防护工作,拟定通信管制措施。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查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在网络领域依法行使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县级以上经信部门根据职责承担相关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