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区实行网络信息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的网络信息安全综合治理体系。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