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自治区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通报工作。

自治区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跨部门、跨行业网络信息安全应急演练。

发生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