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浏览明知含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内容的网站平台,不得下载、使用明知用于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应用程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组建策划实施分裂、恐怖、极端活动和非法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扰乱社会秩序活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加入策划实施分裂、恐怖、极端活动和非法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扰乱社会秩序活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不得组建、加入明知有分裂势力成员的通讯群组。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