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