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再生水利用的体制机制,将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加大再生水利用配套工程建设。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工艺,提高水质标准。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或者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工业企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生态景观、建筑施工、农田灌溉、河道生态补水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优先使用再生水。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