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节约用水要求等因素,建立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体系。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水价实行高额累进加价,非居民用水水价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