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取水许可审批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书面承诺按照要求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可以先行作出取水许可的决定,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服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