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查处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