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节水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推动节水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

鼓励用水单位与节水服务组织签订节水服务合同,由节水服务组织提供节水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对节水服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税费优惠等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