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加强工作人员文明行为培训,积极树立行业新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