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普及文明行为规范,引导全社会提高文明行为意识。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