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出租屋的出租人、管理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维护出租屋环境卫生以及安全秩序,自觉遵守以下文明行为规范:

(一)履行治安、消防安全与环境卫生义务,防范违法犯罪风险;

(二)爱护房屋以及周边环境,邻里友善、举止得体,避免侵犯他人相邻权等合法权益;

(三)出租人和管理人为承租人融入居住环境提供便利条件,合法、合理解决争议事项;

(四)应当遵守的其他出租屋文明规范。

鼓励并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物业服务人在出租屋安全秩序维护与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中依法发挥指导、协调作用。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