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四条有效公民应当弘扬家庭美德,传承良好家风,自觉遵守以下文明行为规范:(一)家庭成员互相尊重,互相扶持;(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三)尊敬长辈,赡养、帮助老人;(四)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五)应当遵守的其他家庭文明规范。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