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民应当弘扬家庭美德,传承良好家风,自觉遵守以下文明行为规范:

(一)家庭成员互相尊重,互相扶持;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

(三)尊敬长辈,赡养、帮助老人;

(四)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五)应当遵守的其他家庭文明规范。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