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卫生和公共场所干净、整齐,自觉遵守以下文明行为规范:

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注意避开他人;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废电池以及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

(三)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应当遵守的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规范。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