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内海湾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法履行内海湾保护、修复职责的;

(三)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

(四)接到公众举报未及时核查、处理、反馈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