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内海湾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二)未依法履行内海湾保护、修复职责的;(三)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四)接到公众举报未及时核查、处理、反馈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