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刘公岛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禁火区域内使用明火、吸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影响防火安全的行为的,由刘公岛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