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禁止在刘公岛从事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盗伐林木、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
(五)乱扔垃圾;
(六)损毁或者擅自设置、迁移、拆除、涂改各类标志、标识、界碑和其他公用设施;
(七)擅自挖掘道路或者修建地下空间;
(八)擅自停靠船只;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