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禁火区域内使用明火、吸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影响防火安全的行为。

刘公岛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刘公岛保护规划合理设置禁火区域,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志、标识。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