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建和临时设置的公共停车场。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本单位、本住宅小区等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泊位等。

(三)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