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老旧住宅小区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可以成立停车自治组织,对住宅小区内停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服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停车自治成本费用、停车设施建设等,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住宅小区内公示。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