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停车场的不同类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定价权限,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交通繁忙区域高于外围区域、交通拥堵时段高于非拥堵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