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道路停车泊位、政府全额投资和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其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

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维护和管理,也可以委托运营、维护和管理。

利用业主共有场地、道路设置停车场用于经营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单位。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