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推广典型经验,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