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地表水、地下水、黄河水、南水北调水和非常规水,合理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高效利用黄河水和南水北调水,提高再生水、疏干排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利用率。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