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浪费水资源的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浪费水资源行为的举报处理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有关举报。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