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条有效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政策,采购和使用通过认证的节水产品和设备。洗车、洗浴、游泳馆、水上娱乐、人工滑雪场等高耗水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鼓励居民使用节水器具,倡导节水型生活方式。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生活用水用于生产、经营。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