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产业促进、规划编制实施、整体形象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市场监管、体育、统计、林业等部门和黄河河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