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等事项改革:

(一)优化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各审批阶段的流程;

(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风险源和风险等级,规范审批流程,实行差异化审批和精准化监管;

(三)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网上办理的并联审批、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等政务服务;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互联互通;

(四)房屋等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满足相关条件后,可以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