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四条有效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