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