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