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合在代表中提名;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市级机构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