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