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五十二条有效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应当在确认安全后快速通过。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