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保持安全车距。能见度小于五十米时,应当从最近的出口驶离。

气象条件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城市快速路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