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和评价结果,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政策资源,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

支持开发区、新区、园区等依法承接省级、市级赋予的管理事项,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开展差异化、特色化的改革探索。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