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等措施,健全人才需求发布机制,推动国内外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并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培育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实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推动人才工程项目与产业发展相衔接。

鼓励、支持各类学校、教育和科研机构在本市设立教育教学、研究、实训机构或者项目,利用其优质教育资源培养人才。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