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对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定期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取。

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