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五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企业开办注销一窗通平台,集中受理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海关等各类注销业务申请,由有关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探索实施市场主体除名等制度,提升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度,依法保障退出市场主体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