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长效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统筹、组织和协调工作。

商务、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预付卡的监督管理。

公安、人民银行、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付卡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