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名泉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内安排名泉保护专项经费并建立名泉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