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关区县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泉水增渗促渗设施的日常维护,设施所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