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名泉,是指《济南市名泉名录》所列的天然泉和由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天然泉。本市行政区域内泉水补给区、汇集出露区和名泉泉池、泉渠及其人文景观的保护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