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德州市潘庄引黄总干渠、德州市李家岸引黄总干渠、齐河县豆腐窝引黄干渠、齐河县韩刘引黄干渠等四条干渠(以下简称引黄干渠)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附属设施包括渠堤、截碱沟、水工建筑物、管理站所、量测水设施、信息化设备及标志标识等。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