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引黄干渠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德州市潘庄引黄总干渠、德州市李家岸引黄总干渠、齐河县豆腐窝引黄干渠、齐河县韩刘引黄干渠等四条干渠(以下简称引黄干渠)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附属设施包括渠堤、截碱沟、水工建筑物、管理站所、量测水设施、信息化设备及标志标识等。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