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无人配送、无人清扫等无人驾驶装备上道路行驶,参照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定。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示范运营等具体管理规定,由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在市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