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其他省市企业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