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担保方式,降低合同履行的风险。

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