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对下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作出的不适当决定,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